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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Writer: admin Time:2024-03-26 Browse:74

  各市(州)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四川省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自然科学工程技术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专业设置科技开发管理、信息开发应用、自然科技资源、核技术应用、测试技术应用、科技信息、科学技术普及和技术经纪专业(适用范围见附件)。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献身科学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热爱科学事业,具有自然科学工程相关专业理论素养、能力素质和一定实践经验,具有解决自然科学工程领域相关问题的能力;具有正常履职尽责的身体条件。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1.规定年限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纳入科研失信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各阶段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科研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专业前沿知识、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独立完成一般性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较好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1.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理论素养和专业能力,基本了解本专业前沿知识、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具有独立的科技工程项目或技术研究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科技工程技术问题,并撰写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任现职以来,在专业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编撰学术专著1部以上。

  3.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1项,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实现直接销售收入500万元人民币。

  4.参与制(修)订由国家或地方相应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指南)1项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1项。

  5.在科技管理和咨询服务方面,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绩效和业绩贡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本单位或政府部门采纳,对促进决策科学化产生较好的实际效果;在单位开展科技管理方式创新,提升管理工作效率,提高项目执行质量等工作成效明显,服务对象满意程度高。

  6.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程工作,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技或科普成果推广、科普场馆、科普设施等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科普展览组织,科普展陈品的设计制作、应用维护,各类科普作品的设计制作、应用推广,及类似技术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较好的社会效益,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2)作为主要策划人,组织开展单次参与人数500人次以上大型科普活动2次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3)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二等奖以上荣誉1次以上。

  7.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转移项目。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3.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创新研究或技术研发的能力,以及指导、培养中初级工程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4.任现职以来,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主编、副主编编撰学术专著1部以上。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到80万元。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以上,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实现直接销售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

  4.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制(修)订由国家相应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指南)1项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1项,或地方标准2项。

  5.从事科技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在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绩效和业绩贡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党委政府部门采纳,转化为具体工作措施,对提高项目执行质量,提升管理工作效率,促进管理方式创新和决策科学化产生较好的实际效果。

  6.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5),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奖励。

  7.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程工作,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技或科普成果推广、科普展览展示策划、科普场馆建设等方面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3)主持完成2个以上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等技术工作。

  (5)以科技辅导教师身份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或科普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荣誉3次以上。

  (6)作为主持策划人,组织策划开展省级以上大型科普活动或省级以上重要国际科普交流活动2次以上。

  8.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以上:

  (1)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标准或规范已颁布实施。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具备分析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能够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负责完成本专业或交叉学科领域重大科研任务,能创造性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在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主编编撰学术专著不少于2部,或作为主编编撰学术专著1部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科研项目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或软科学、科普、人才类项目累计达到50万元),或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到200万元。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4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主持制(修)订国家相应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指南)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2项,或地方标准4项。

  4.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主持完成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项,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解决了实际应用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或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

  5.从事科技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在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优异绩效和业绩贡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党委政府采纳采用,纳入省、市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或法律法规,对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和决策科学化产生较好效果。

  6.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4)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奖励。

  7.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程工作,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技或科普成果推广、科普展览展示策划、科普场馆建设等方面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3)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等技术工作。

  (4)个人获得国家科普比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科普比赛一等奖以上荣誉2次以上。

  (5)以科技辅导教师身份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荣誉5次以上。

  (6)作为主持策划人,组织策划开展国家、省级大型科普活动或重要国际科普交流活动5次以上,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

  8.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能提供高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咨询等服务。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以上:

  (1)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技术交易额1亿元以上。

  (4)作为主持人制定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或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十二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50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5)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三)获得国家专利奖(含外观设计奖)优秀奖(排名第1)以上,或省级专利奖(排名第1)、创新创业奖(排名第1)。

  (五)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SCI一区学术论文2篇。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4)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

  (三)获得国家专利奖(含外观设计奖)银奖(排名第1)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1)。

  (五)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SCI一区学术论文4篇。

  取得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难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二)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第1)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第1)。

  (三)获得国家专利奖(含外观设计奖)金奖(排名第1),或省级专利奖一等奖(排名第1)。

  (五)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SCI一区学术论文6篇。

  第十八条 破职称层级申报的,须符合相应职称层级破格条件外,还需2名以上同行院士或天府杰出科学家联名签字出具推荐意见,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报破格申报函,详细说明破层级申报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已取得非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系列中、高级职称的,取得该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系列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

  (五)四川省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排名第1);“主要负责人”、“主要参与人”、“主要发明人”等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排名前3的人员或国省级重大专项的子课题的负责人,并需用人单位认定。

  (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四)省级科学技术奖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军队科学技术奖相应类别和等级视同为省级科学技术奖相应类别、等级。

  (五)本条件中的“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中,国家级是指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青优青卓青”、“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火炬计划”入选者,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级是指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和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含后备人选)。

  (六)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其子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973”计划)项目,以及中央组织部、国家科技部的人才项目等。

  (七)省(部)级科研项目指: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及其子课题,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原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项目、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省委组织部、科技厅的人才项目,以及国家部委(不含科技部)、军队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八)本条件中论文包括在具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编号的公开出版物发表的论文。

  (十一)基层指全省乡镇、民族地区〔指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一)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二)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主持人员和主研人员以项目(课题)合同书(任务书)为准。

  (四)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

  (五)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所取得的成效,需提供该项目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产生的销售收入、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并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六)“取得社会效益”“作出贡献”“取得较好(重大)经济效益”等,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认定,并由3名以上同行业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中组部、科技部、教育部人才计划入选者或院士签名认可。

  (七)在“四大片区”县(区)及以下单位工作时间、援藏援彝服务工作时间须提供具有管理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认定材料。

  (八)自然科学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经原单位批准离岗创业、多点执业及兼职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其离岗工作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在不同工作岗位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须提供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正式认定材料。

  (九)主持完成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或技术交易额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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