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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Writer: admin Time:2024-03-23 Browse:172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农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为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农学、园艺学、林学、畜牧兽医、农业工程、农业情报科学等六个农业科学研究方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第三条根据不同类型农业科学研究活动的特点,将农业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人员,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以及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三类。

  第四条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五条根据我省农业科学研究行业特点,合理设立职称评价学科方向和专业范围,并根据我省乡村振兴战略任务和未来农业学科发展方向进行动态调整。

  (一)农学方向:包括农学、土壤学、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生物工程、农业微生物及相关专业。

  (三)林学方向:包括林学、木材科学与技术、园林学、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及相关专业。

  (六)农业情报科学方向:包括农业科技情报、农业科技管理、农业软科学研究、农业科技咨询、农业科技普及、农业科技评估及相关专业。

  第六条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从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对农业科学研究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第八条热爱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心健康,具有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应具备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一)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二)参与相关的理论研究、专业技术分析和服务等活动,并取得相应成果1项(件、篇)。

  (一)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使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科研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评,农业野外土壤、水、气、病原及微生物等长期科学观测监测等科研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3.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参与科技咨询或科技管理服务工作,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发展规划等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并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横向科研项目2项,并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4.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1项或团体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或作为参与完成人获省级以上审定(认定、鉴定、登记)品种、动植物新品种权、林木良种或国家新兽药、饲料添加剂、新农药、新肥料等新产品证书1个,并转化或应用。

  5.参加省级以上农业种质资源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1份获单位认可收录;或收集资源新增入选省级以上种质资源名录1个。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横向科研项目2项,并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3.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1项(包含省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农业技术推广奖);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或荣誉1项。

  4.参与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4篇;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被市(厅)级以上政府决策部门采纳1项。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满3年。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或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或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评,农业土壤、水、气、病原及微生物等长期科学观测监测等科研工作中获得有较大意义的科学积累。

  3.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或研究论文。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或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报告)论文(以下简称“三高”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三高”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三高”论文1篇和主编正式出版科技著作1部。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前3完成人获省级以上审定(认定、鉴定、登记)品种、动植物新品种权、林木良种或国家新兽药、饲料添加剂、新农药、新肥料等新产品证书1个。

  3.获得国家科技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均排名前5);或市(厅)级科技奖2项(一等前7、二等前5、三等前3)。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累计100万元。其中1项为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种质资源或基础性长期性科研项目,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三高”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主编正式出版科技著作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和参编正式出版科技著作1部。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并转化或应用;或作为前3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审定(认定、鉴定、登记)品种、动植物新品种权、林木良种或国家新兽药、饲料添加剂、新农药、新肥料等新产品证书1个,并转化或应用;或鉴定创新种质资源,被广泛应用或育成(研发)1个审定(认定、鉴定、登记)品种、新产品,并转化或应用。

  3.获得国家科技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均排名前5);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1项(一等前7、二等前5、三等前3);或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1项(一等前5、二等前3、三等第一);或市(厅)级科技奖2项(一等前7、二等前5、三等前3)。

  4.作为前3完成人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1项或团体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5.作为前3完成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让到账经费或技术入股折算资本金金额达100万元;或作为前3完成人参与的成果入选省级以上农业主导品种(主推技术)2项或3项次。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其中至少1项为软科学或科技管理研究项目,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三高”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主编正式出版科技著作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和参编正式出版科技著作1部。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3件,并转化或应用。

  3.获得国家科技奖(含国家级社会科学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含省级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含省级社会科学奖)三等奖2项(排名前7);或省(部)级科技奖(含省级社会科学奖)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均排名前7);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1项(一等前9、二等前7、三等前5);或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1项(一等前7、二等前5、三等前3);或市(厅)级科技奖2项(一等前9、二等前7、三等前5)。

  4.作为前3完成人开展科技咨询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6篇;或作为前3完成人开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被省级以上政府决策部门采纳1项或地市级政府决策部门采纳2项。

  5.作为前3完成人开展科技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制(修)订相关的发展规划、条例、办法、实施方案6个,并实施应用;或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或荣誉。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一)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或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或作为技术带头人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评,农业土壤、水、气、病原及微生物等长期科学观测监测等科研工作中获得有重要意义的科学积累。

  3.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高”论文3篇;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高”论文2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高”论文2篇并主编出版科技著作1部。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件;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级以上审定(认定、鉴定、登记)品种、动植物新品种权、林木良种或国家新兽药、饲料添加剂、新农药、新肥料等新产品证书1个。

  3.获得国家科技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前7、二等前5);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均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均排名前3);或市(厅)级科技奖3项(一等前7、二等前5、三等前3)。

  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或主持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累计200万元。其中至少1项为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项目、种质资源或基础性长期性科研项目,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高”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高”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或主编出版科技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件或发明专利1件和实用新型专利2件,并转化或应用;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审定(认定、鉴定、登记)品种、动植物新品种权、林木良种或国家新兽药、饲料添加剂、新农药、新肥料等新产品证书1个,并转化或应用;或鉴定创新种质资源,被广泛应用或育成(研发)3个审定(认定、鉴定、登记)品种、新产品,并转化或应用。

  3.获得国家科技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前7、二等前5);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均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均排名前3);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1项(一等前5、二等前3、三等第一);或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前3、二等前2);或市(厅)级科技奖3项(一等前7、二等前5、三等前3)。

  4.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1项或团体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5.主持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让到账经费或技术入股折算资本金金额达200万元;或主持完成的成果入选省级以上农业主导品种(主推技术)2项或3项次。

  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其中至少1项为软科学或科技管理研究项目,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高”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高”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或主编出版科技著作1部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件或发明专利1件和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并转化或应用。

  3.获得国家科技奖(含国家级社会科学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含省级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前7、二等前5);或省(部)级科技奖(含省级社会科学奖)三等奖2项(均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均排前5);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1项(一等前7、二等前5、三等前3);或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前5、二等前3);或市(厅)级科技奖3项(一等前7、二等前5、三等前3)。

  4.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展科技咨询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10篇;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被省级以上政府决策部门采纳1项或地市级政府决策部门采纳2项。

  5.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展科技管理服务工作,制(修)订相关发展规划、条例、办法、实施方案10个,并实施应用;或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或荣誉2项。

  不具备前文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3年,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且经至少2名同行专家(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专家)书面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其中至少1项已结题验收;或主持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累计300万元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获得国家科技奖1项(一等前9、二等前7、三等前5);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前5、二等前3)。

  (四)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或作为参与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审定(认定、鉴定或登记)品种、动植物新品种权、林木良种或国家新产品证书1项(前2),并转化或应用。

  (五)主持开展科技成果经转化,成果转让到账经费或技术入股折算资本金金额达300万元。

  (六)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科技管理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获得时任省级领导批示,并被相关部门采纳使用。

  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3年。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且经至少2名同行专家(专业技术二级以上专家)书面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2项,其中至少1项已结题验收;或主持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累计500万元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获得国家科技奖1项(一等前7、二等前5、三等前3);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前3、二等前2)。

  (四)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审定(认定、鉴定、登记)品种、动植物新品种权、林木良种或国家新产品证书2项,并转化或应用。

  (五)主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让到账经费或技术入股折算资本金金额达500万元。

  (六)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科技管理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获得时任省主要领导批示,并被省级以上政府决策部门采纳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标准和条件的补充,按照广东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等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十八条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6号)同时废止。

  1.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人员:指为了获取自然现象和可观察事物的新的基本原理性知识,和以特定或具体应用为目的所进行的新的基本原理性知识获取和理论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指以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为前提,围绕某一特定应用目的或应用可能性而探寻科学理论和技术原理,或大力推广科技成果,获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3.从事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指在科技情报、科技管理、软科学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普及、科技咨询查新等岗位上以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为政府等机构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提供观点、方法和理论,或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根据研究内容对改进工作方法、推动社会发展提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专业技术人才。

  4.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以下”的不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部)级科研项目。

  6.资历: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7.主持: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在科技项目中指项目的第一、第二主持人(以项目下达任务书注明的为准,如无标明第二主持的,排名第二的不算主持)。

  8.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研究项目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在项目组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除项目主持人外,所有参与人员署名排序前3名者。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已结题项目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以结题、鉴定的材料为准。

  9.参与完成人:指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合同书、验收书或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10.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项目。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以及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二级项目)视同国家级项目。

  11.省(部)级科研项目:指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等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三级课题、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和岗位专家视同省部级项目,副省级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视同省部级项目。

  12.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包括广东省重点领域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类项目、应用型研发专项、重点软科学项目、重大软科学项目、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项目(资助额200万元及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三级课题且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等。

  13.市(厅)级科研项目:指除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以外其他厅级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14.横向科研项目:指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从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获得的科技项目,或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资金来源的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其中“社会组织”指各级各类学(协、研究)会、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作为参加单位参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承担课题、子项目或其中任务内容),不作为横向科技项目。

  15.国家级科技奖励:指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包括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16.省(部)级科技奖励:指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省专利奖、省哲学社会科学奖等,还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农业科技奖。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视同省(部)级科技奖励。

  17.市(厅)级科技奖励:指经市(地级以上)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包括科技进步奖、农业技术推广奖。

  各类奖励认证,需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奖励证书、表彰文件。各类奖励证书的奖励级别以颁奖机关的级别为准。

  18.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国家级社会团体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以正式发表为依据。凡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业绩成果、论文等以现职全职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做出为准,全日制攻读学位期间为取得学位获得业绩成果及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及论文可作为评审依据。

  19.“三高”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

  20.核心期刊:是某学科的主要期刊,一般是指所含专业情报信息量大,质量高,能够代表专业学科发展水平并受到本学科读者重视的专业期刊。

  21.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三高”论文的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可认1篇。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共同通讯可认1篇(需提供联合培养研究生相关证明)。除以上情形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一般不包括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讯作者。

  22.科技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著作或译著。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科普小册子等不能视为科技著作。

  23.研发新产品:包括研发获得国家新兽药、饲料添加剂、新农药、新肥料等。

  25.专利、知识产权等的转化或应用:指专利或成果转让、许可、或技术入股(含合伙新办企业)给企业。其中成果转化和许可需提供技术合同登记以及成果转化转让到账金额,技术入股可以根据合同协议、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和工商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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