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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Writer: admin Time:2024-03-21 Browse:164

  根据《温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温委科领办〔2023〕2号)精神,现就2023年温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围绕我市“5+5+N”主导产业发展需求,集聚科创资源,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企业、登记注册事业单位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独立法人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应探索实行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现代化管理机制,构建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

  (一)具备较高的研发投入强度。上年研发经费支出不少于500万元,其中山区五县不少于300万元。

  (二)具备完善的科研人才梯队。全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60%以上且人数不少于2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

  (三)具备较好的科研条件。拥有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研发办公场所,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要求减半;山区五县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要求降低至不少于300万元。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登录温州科技大脑系统(网址:)填报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海经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申报单位填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市级单位可直接申报。

  (三)发文认定。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经审定后,对拟认定的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一)新型研发机构按“温州市 xx(产业细分领域)新型研发机构”统一命名。

  (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发函提醒整改,由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督导,确保整改到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市级认定资格,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因建设发展情况,可自主申请退出温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三)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时间截止于2023年4月15日,县(市、区)审核时间截止于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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