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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应由企业完成市场化过程

Writer: admin Time:2024-03-20 Browse:107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质是市场化过程,应该在修订案中突出这个思想。市场化过程里,企业就应该成为主体,而不是科研单位,更不是政府。建议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1条“推动……社会发展”修改为:推动经济发展模式由规模扩张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

  二、第一章总则第3条“科技成果转化……结合”修改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质是科技成果市场化的方法与措施。

  三、第一章总则第4条“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多元化发展”修改为: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不能依赖公共财政科技支出完成。应由企业为主完成市场化过程,有关行政部门应给予税收减免和抵扣。

  四、第一章总则第8条“国务院…,地方各级…”,在职能中应加入服务,并添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和责任单位是企业。

  五、第二章组织实施第10条“国家建立、完善……提供方便”,由第10条改为第11条,第10条内容添加为:国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主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所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包括: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并在建成后向社会开放;各类中试机构;各类中介评估评审机构;各类知识产权、专利交易平台;各类法律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启动资金提供财政担保等。

  六、第二章组织实施第17条“可以自主决定转让、……确定价格”修改为:应直接向企业推介或通过各级政府建设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企业推介,在企业市场化后,根据合同从所获得的国家税收减免、抵扣额度中及利润中分得应得收益。

  七、第三章保护措施第33条“科技成功转化财政经费……用途”修改为:国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企业科技成果市场化查验程序、标准及税收减免、抵扣办法、额度;由国家与地方相关部门委托相应第三方机构承担查验、评审和审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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