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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研究到产业创新融通发展的路径研究

Writer: admin Time:2024-03-20 Browse:144

  基础研究到产业创新的融通发展,即是一个从0到1,从1到100的过程。2018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解决我国基础研究缺少“从0到1”原创性成果的问题。随后2020年3月,由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制定了《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把基础研究和底层技术研发作为科技创新的关键突破口,通过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一体化部署,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

  为了清晰地阐明这个问题,本文把可代表基础研究到产业创新的融通发展过程的“从0到100”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0-0.5、0.5-1、1-100,这三个阶段是目前我国对于基础研究到最终成果转化的常规认知路径。

  所谓0-0.5,即纯基础研究,是指完全没有办法预料、也无从精准关注的现象,在这个区间内猜测、假说与臆想并存,这类基础研究最终被确认的很少,它的发源地通常处于人类认知的高势能区,它的出现是偶然的,也是不可计划的,就如同没有人知道下一个牛顿和爱因斯坦会在什么时候出现,即便如此,它大概发生的区域还是可以研判的,通常是在科学知识水平很高的地方发生。

  0.5-1这个区间恰恰是基础研究最为活跃的区间,这个区间已经越过了盲目寻找问题与确证问题的阶段,剩下的就是耐心等待一种新理论或新方法的出现,这个区间的基础研究虽然创新性的难度降低了,但是新领域的扩展同样是有价值的,比如与互联网有关的各种衍生技术的发展都与此类研究有关,这个区间是可以通过政策扶持来加快其发展速度的。

  而1-100区间则是从“技术开发”到“成果应用”的产业化区间,是利用研究成果和现在的知识与技术,创造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产品,是一种以生产新产品或完成工程技术任务为内容而进行的研究活动。这个区间的主力军是市场上的大中小企业与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通过构建从知识发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到产业创新的全链条创新体系,来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应用。期间还面临着具体应用场景的选取、市场上其他优秀科技成果的竞争、承接技术的企业的发展等问题,这个区域更多接受的是市场的考验。

  “从0到0.5”的纯基础研究和“从0.5到1”的应用基础研究是一种简单的互补型分工:前者着眼于未来、为长期竞争提供原创动力,后者更关心当前的重大战略需求和挑战。

  不同于纯基础研究对科学共同体自治机制的依赖,发达国家对于任务导向型研究有一套独立的运行管理体制:面向国防、能源、工业技术等社会经济需求,由政府所辖研发机构(如美国NIH、DARPA,日本AIST,以及依托大学成立的政府研发中心)执行,选题与考核权力回归政府。任务导向型研究一度成为所有发达国家政府影响和塑造产业升级的有力抓手,英、美、韩等国一直将其作为财政研发投入的主要方向,美国联邦政府的任务导向型研发投入与高校(公立与私立)研发投入之比常年高于3:1。面对新一轮产业革命,就连一直笃信纯基础研究重要性的德国和日本也开始了战略性调整:2014年颁布的《新高科技战略——为德国而创新》为德国政府“充分利用科学研究的创新潜力”、补齐科学体系与工业研发之间的断层提供了目标导向和政策抓手;日本政府在2018年大幅增加“目标引导的基础研究”投入,而面向大学的纯基础研究投入却经历了30年来的首次下调,其对技术科学的重视程度及其对大学主导的纯基础研究的失望程度可见一斑。

  实际上,很多科技创新很难被简单地界定为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还是技术开发。一些科技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基础研究理论的迭代,也需要技术应用方面的突破,且很难去论证其逻辑上的先后顺序。推动科学技术体系的创新,决不能按部就班,先搞基础研究理论,后搞技术应用开发,两者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基础科学的进展离不开技术上的新突破,技术开发往往也需要基础理论的迭代更新。所以,不应把技术创新和知识创新割裂开来,而是应该并行的去推动发展。

  在推进基础研究到产业创新融通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必须明确政策发力的目标和着力点,如下几点是必须要考虑到的,否则只能导致事倍功半的效果。

  政策的长期目标应该是在全社会塑造一种适合基础研究的新文化,政策的中期目标是通过有形的政策工具促使资源配置结构的改变与调整,以此实现对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偏好的再造,从而增加基础研究的力量与规模;政策的短期目标是设立新的评价体系与激励机制,有效引导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参与到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创新融通发展的问题中来。

  0-0.5的纯基础研究阶段是没有方向和目标的,政策层面只能鼓励和引导,无法精准施策,但要给这部分研究留有一定空间,因此,这个区间的主导权应该留给各类科技创新主体自行处理。

  比起纯基础研究,政策真正应该关注的是基础研究的0.5-1这个区间,通过梳理市场的需求,反映到高校与科研机构的研发任务中,这个区间更考验科技创新过程中各方参与者的资源投入与政策安排是否得当。

  至于1-100区间的“技术开发”到“成果应用”阶段,涉及范围非常广泛,政策层面需要关注的是如何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选择权则完全交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创新的引导作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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