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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Writer: admin Time:2024-03-16 Browse:156

  为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解决重大战略问题,储备战略人才,重点支持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增加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规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9〕87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以下简称“科研经费博士”),是为了满足创新性人才培养需求,以国家重大科学研究、工程研发等科研经费支撑博士研究生培养成本的一种新机制。

  第三条科研经费博士是教育部下达的专项计划,招生学位点所依托的学科为一流学科或最新一轮学科评估结果为B类及以上学科,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学院拥有高水平科研平台:国家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领域重大任务平台和协同创新等平台;(2)导师(组)拥有高层次在研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等;(3)导师(组)近三年培养的研究生获湖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四条科研经费博士由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推荐,研究生院汇总,学校综合考虑学科建设、科研需求和申请导师条件等情况统筹分配招生计划,确定招生导师和招生名额。

  第五条科研经费博士报考条件及要求与普通计划博士研究生一致。招生方式有普通招考、直博生、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四种,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可以不调取个人人事档案入校。

  第六条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与普通计划博士研究生的收费标准、学籍管理、培养过程、毕业要求、学位授予标准完全一致。

  第七条科研经费博士为“非财政拨款”,国家不下拨培养经费。导师承担每位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学制内的全部培养成本费:主要包括培养经费、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助研补贴及业务费。

  第八条导师一次性向学校计划财务处足额缴纳基本学制内全部培养成本费:18万元/生。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或因各种原因退出博士培养的,导师已缴纳的培养成本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九条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参与各类评奖评优所获得的相关奖励经费由导师另行承担。

  第十条研究生院负责计划分配、招录和监督相关经费的发放工作;计划财务处审核经费来源和发放计划的合规性,确保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在学制内有足够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导师职责:(一)负责提供其所招收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成本费;(二)确保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导师缴纳培养成本费、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领取奖助学金和助研补贴的年限均为学制内。个人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不予发放奖助学金和助研补贴。

  第十三条导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或转嫁培养成本费,否则学校将暂停该导师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直到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全部毕业。

  第十四条鼓励导师与其他高校和机构联合培养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培养成本费可由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支付或协商解决。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相关要求外,其他高校和机构当年与我校合作项目单项到账金额须达到一定标准(人文社科50万,理工科100万)。

  第十五条鼓励成立导师组,依托科研团队共同培养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培养成本费可由导师组内教师共同支付或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不计入导师当年度招生数,但计入在读博士研究生总数。

  第十七条近三年存在博士论文抽检不合格等重大质量问题、师德师风和学术不端问题的学院、导师和平台不纳入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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