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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四证(3+1)”新解

Writer: admin Time:2024-03-27 Browse:87

  从事军工科研生产需先取得“军工四证”。企事业单位参与军品研制生产,首先需要拿到军方、政府部门颁发的资格认证 ,我们称其为“军工四证”。

  1. “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由具有武器装备质量体系审核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或装备发展部进行审核检查;

  2. “保密资格认定” 由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装备发展部共同负责;

  3.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 由国防科工局负责, 同时需要征求装备发展部意见。

  从2017年10月1日起,装备承制单位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简化为A、B两类。

  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在进行装备承制资格审查时,由军方组织质量体系审核专家,作为装备承制资格审查的一项内容,与承制资格审查的其它内容绑定在一起进行审查;

  1、承担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单位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单位;

  2、注:《申请书》需军方用户签署认证推荐并盖章确认,同时填写《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如该申请组织是部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对地方企业申请时,需有相关军代表出具《推荐意见书》,其内容包括:企业人员、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对配套企业,要注明产品与装备的关系(用在什么地方);说明申请认证产品与推荐单位的关系。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为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2、秘密等级建议表;(申请单位可根据情况选择开具地点:军工集团公司或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装备承制资格受理点)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1、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

  伴随着军民融合的大发展,民参军门槛也降低了不少,但是军工资质仍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军工资质可谓是民参军的“第一步”, 在“第三届军民融合发展高技术装备成果展”上,军委装备发展部科研订购局的张林副局长明确宣布:关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的工作,装备发展部目前已经批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装备承制资格有关政策调整,主要围绕申请受理、计划管理、审查实施、推荐注册等环节,从形式和内容上对“两证合一”改革进行系统研究论证,修订了承制装备分类、细化了审查专业领域范围、开展了审查员和审核员培训、开发了审查工具软件等工作,在组织试点验证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内容。

  一是调整承制单位分类。将装备承制单位类别由三类简化为A、B两类: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一类和二类),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三类)。

  二是统一申请受理。依托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统一受理“两证合一”后的资格审查申请。对首次申请A类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增加预审查环节。

  三是合并审查内容。审查内容以资格审查要求为基础,全要素、全条款融入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内容,统一规范评判标准,全面评定承制单位综合能力。

  四是规范审查组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武器装备质量体系审核员实行融合管理。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工作评价制,审查组专业配置覆盖申请承制的装备类别。

  五是换发资格证书。统一发放新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A类装备承制单位的新版证书增加“通过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识,兼具原“两证”功能。

  六是强化资格监管。加大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管力度,健全日常监督、年度监督审查、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等管理制度。

  对目前正在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应该说上述政策变化对申请工作并未产生本质影响。原来的一、二、三类调整为A、B两类,原来的一类和二类合并为A类,涵盖军方专用产品;原来的三类对应现在的B类,是军选民用产品。如果企业原来计划申请的是一类或二类承制资格,后续自然调整为A类,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申请难度上与原来相比,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对保密资格也没有限定性要求。如果申请的是三类承制资格,后续自然调整为B类,审查内容和申请难度基本不变。

  有影响的是军标质量体系认证方面。按照新的要求,A类装备承制单位的军标质量体系,不再单独进行认证。而是在进行装备承制资格审查时,由军方组织质量体系审核专家,作为装备承制资格审查的一项内容,与承制资格审查的其它内容绑定在一起进行审查,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审查内容以资格审查要求为基础,全要素、全条款融入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内容,统一规范评判标准,全面评定承制单位综合能力”。审查完以后不单独发证,而是在新版装备承制资格证书上增加“通过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识。

  从以上情况来看,如果申请企业已经在建设军标质量体系,那么就目前情况来讲,有两种策略:

  策略一:继续按照目前的思路进行军标体系建设,后续申请有关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拿到军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这样的好处是:由于有认证的压力,因此公司军标质量体系的建设会相对比较扎实,也为后续军方进行装备承制资格审查时组织的质量体系审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前期企业的体系建设工作投入没有任何浪费;另一方面,取得一个独立的军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对公司争取政府补贴,为军工集团单位进行配套,参加有关部门的招投标等,都是大有用处的。采取这种方式,需要额外付出的就是要付给认证机构认证费。

  策略二:如果企业后续有申请A类装备承制资格的计划,那么可以不去申请有关认证机构的第三方军标体系认证,只做好军标体系建设的工作,后续与装备承制资格申请的工作相配合,在装备承制资格审查时一并由军方进行体系认证。这样做的好处是少了一次认证环节,节省了认证费用。但问题不少:一是在军方组织资格审查时,虽然会组织独立的质量体系审查,但对之前公司有没有搞过军标质量体系认证的情况还是要了解和掌握的。而且已经做过认证,拿到证书肯定比自己说建了体系而没搞认证要更有说服力,也更加有助于通过装备承制资格审查。因为“两证合一”后,军方对军标质量体系的审核不是放宽了,而是加严了。如果在前期没有认真扎实的进行军标质量体系建设和认证,指望着一次过关,那很可能在资格审查的时候质量体系会不能通过审查,从而导致两个证一个也拿不到。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军方的审查最后是不单独发军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所以后续政府在这个证书方面的补贴能不能拿到就存在不确定性,这要看军方和地方在政策方面的配合和衔接情况。而且在跟军工集团或其他军工单位打交道,以及参与特殊项目招投标的时候,没有单独的军标体系证书也非常不方便,不好说明公司军标质量体系的情况。第三个问题是,即使企业军标质量体系建设很到位,也可能由于装备承制资格申请方面存在其他资质方面的问题,导致装备承制资格审查不能顺利通过,那企业的军标质量体系也不会单独通过审查,那样的话就一个证书都拿不到,损失会很大。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的取证策略是:如果企业已经启动军标质量体系建设,后续没有申请A类装备承制资格的计划,那么可以继续申请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军标质量体系认证。如果后续有申请A类承制资格的计划,可以选择继续申请认证,也可以与装备承制资格申请结合,由军方进行“两证合一”的审查认定。其利弊如上述。但不管是申请独立认证,还是“两证合一”式的审查认定,军标体系方面的建设内容和审查要求都没有变化,仍然是要按照GJB9001的标准要求,进行认真的质量体系培训和体系建设。

  由此,企业申请军工资质,应全面理解为“军工四证 (3+1)” 即:“军工三证”+“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

  总之,客观来说,军方的“两证合一”政策把装备承制资格和军标质量体系这两个原来有一定关联但并未完全绑定的事情,完全绑定到一起了。其利弊和影响有待后续观察。但万变不离其宗,能力是第一位的。所谓“军工四证”,表面上看是四个证书,其实质是四个方面的军工能力。不管证怎么合、怎么分;是两次审,还是一次过,军方要求的四种能力都还摆在那儿,要扎扎实实做好的工作应该说一件都没少。作为民参军企业来讲,摒弃投机心理,结合自身技术和产品特点,下大力气深入跟踪和分析军事需求,持续建强自身军工核心能力,这才是真正要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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